香港的士則例簡介

📘 法例來源
本簡介的目的,是說明與的士有關之法例細則。有關法例之原文請參考:

  • 香港法例第三七四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一、的士計程錶 🚖

基本要求

每部的士須安裝一個設計及構造獲運輸署署長(下文簡稱署長)批准及在指定位置和方式下裝配之的士計程錶。如事先未獲署長批准,不得在車輛上安裝的士計程錶或類似的儀器。

的士登記車主如欲移去或停止使用該的士計程錶時,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署長。

指示器規格

的士計程錶應設有一個面積不少於 100毫米×50毫米 顯示「FOR HIRE」(即「出租」)或「TAXI」(即「的士」)字樣的指示器(或稱「旗」)。

構造規定

的士計程錶的構造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實要求
    可按照署長的意思加以封實

  2. 錶面顯示
    的士計程錶的錶面應清楚區分車費為元和角,另須有註明「FARE」、「EXTRAS」、「H.K.Dollars」及「cents」(或簡寫為「H.K.$」及「c」)的英文字母

  3. 計費方式顯示
    錶面上要顯示根據規定「以時間或距離計算」或「以時間與距離合併計算」的車費

  4. 收費顯示
    錶面上要顯示根據規定的最低收費、遞增的附加費

  5. 字體大小
    錶面上顯示車費和附加費的數字、高度不少於 10毫米

  6. 照明設備
    錶面應設有照明設備,以便乘客在夜間時分或乘客有需要時可清楚閱讀錶面所顯示的資料

  7. 開關位置顯示
    錶面應清楚顯示的士計程錶開關的位置是處於:

    • (i) FOR HIRE(即「供出租」)
    • (ii) HIRED(即「租賃中」)
    • (iii) STOPPED(即「停止」)

開關操作規定

的士計程錶均應有一個可調校至下列各位置,並使的士計程錶按位置所表示的狀態操作的開關:

  1. FOR HIRE(即「供出租」)
    當的士計程錶處於靜止狀態,站在的士前面 20米處的人可清楚看見其指示器(或稱「旗」)所顯示的字樣

  2. HIRED(即「租賃中」)
    當的士計程錶「以時間或距離計算」或「以時間與距離合併進行計算」,在的士外面看不見指示器(或稱「旗」)所顯示的字樣

  3. STOPPED(即「停止」)
    當:

    • (i) 的士計程錶祇以距離進行計算,在的士外面看不見指示器(或稱「旗」)所顯示的字樣;或
    • (ii) 的士機械處於靜止狀態,在的士外面看不見指示器(或稱「旗」)所顯示的字樣

操作次序

的士計程錶開關操作的次序應直接由 FOR HIRE(即「供出租」)位置轉至 HIRED(即「租賃中」)位置,並應先經過 STOPPED(即「停止」)位置,才返回 FOR HIRE(即「供出租」)之位置。

檢驗要求

的士計程錶須先由署長試驗滿意,才可在的士上安裝,其後必須每隔不超過 6個月 進行覆試,在試驗結果滿意,及證明其的士收據打印設備運作良好後,方由署長蓋印及加以封實。

故障報告

的士計程錶若因故障或損壞引致車費記錄不正確,或上面署長的印章或封蓋有所損壞時,的士登記車主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早向署長報告。

責任與罰則

的士車主及司機有責任確保:

  1. 的士計程錶的裝置符合法例的要求
  2. 的士計程錶在裝置前先得署長認可
  3. 署長的印章完好無缺

⚠️ 違法後果
否則即屬違法,可被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6個月

任何人無理地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亦屬違法:

  • 首次定罪:可被罰款 $10,000 及監禁 6個月
  • 再次定罪:可被罰款 $25,000 及監禁 12個月

⚖️ 法例更新
本則例所列的違法行為及罰則為印刷時的最新版本。


二、收據打印設備 🧾

安裝要求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所有的士均須安裝收據打印設備。該收據打印設備可:

  • 安裝為的士計程錶的一部份;或
  • 分別安裝,但連接於的士計程錶

該設備在良好運作下應能在 12秒內 打印出一張車費收據(fare receipt)。

⚠️ 違法後果
的士車主如不遵從法例上有關車費收據打印設備的規定,最高可被處罰款 $10,000 及監禁 6個月

收據格式規格

車費收據必須符合署長指明的格式,有關的規格可參考 附錄甲。收據內容方面亦要列明附錄甲中所列舉的各項目。

收據規格要求:

  • 文字須用 黑色或藍色字體 打印於 白色紙張
  • 字體的高度不得少於 2毫米

設備故障處理

若收據打印設備發生故障,的士司機應採用預先印備的表格,按 附錄乙 的指定格式自行填寫收據,以便發給乘客。收據內容方面亦要列明附錄乙中所列舉的各項目。

收費調整期間處理

的士在安裝收據打印設備後,如遇上的士收費調整,而的士計程錶未及作出配合新收費的調校時,的士司機仍須按乘客要求發出車費收據。司機可用手寫方式在收據的總車費旁,寫上新總收費。

⚠️ 司機責任
的士司機如不遵從有關發出車費收據的法例,最高可被罰款 $5,000 及監禁 6個月


三、照明標誌和標記 💡

車頂照明標誌

每部的士須在車頂安裝一個寫有英文字樣「TAXI」(即「的士」)的照明標誌。該標誌應於的士可供夜間出租時間亮着,並且從車輛前後都能清楚看見。

車身標記

車身的左右兩旁須以中、英文標明「TAXI」和「的士」的字樣:

  • 字體大小應一致
  • 高度不得少於 100毫米

座位限額字牌

的士登記文件所規定之座位限額,須用一塊 綠底白字 的字牌在的士車頭及車尾展示。字牌的大小及設計必須符合署長所訂的要求。

車身顏色規定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公告,規定的士車身外面所髹油漆的顏色、顏色組合或配搭。


四、上落乘客 🚏

停車上落客規則

在正常情況下,的士司機不得隨意停車上、落乘客,除非:

  1. 指定的士站
    在指定其類型之的士站

  2. 乘客要求
    在乘客提出要求的時候或有意乘車的乘客示意下

    ⚠️ 注意:在法例禁止的停車上、落客區則屬例外

的士站管理

署長權力:

  • 可指定某段道路範圍為的士停車候客區
  • 可指定某些的士站為過海的士站

警務處處長權力:

  • 有權指定某段道路為臨時的士站
  • 可暫停使用某些的士站
  • 兩者皆為時不超過 72小時
  • 有關的特別安排會用適當的交通標誌加以顯示

五、租用 🤝

的士站候客規則

前兩部的士:

  • 的士站首兩部的士之司機應坐在其的士內或站在旁邊,準備隨時供任何人租賃

車輛移動:

  • 的士站內前面有空位時,該站每一部的士之司機均應將其的士駛前

租賃接受規則

如有人有意在的士站租賃的士:

  1. 第一部的士
    的士站第一部的士之司機須接納租賃

  2. 其他的士
    並非的士站第一部的士之司機不應接受租用,除非:

    • 該站前面所有的士均已接受租賃,或者
    • 在前方之的士司機並不在所屬的士之車廂內或附近

可供出租的士要求

一部可供出租的士之司機應:

  1. 展示指示器
    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或稱「旗」)

  2. 夜間照明
    在夜間使車頂的「TAXI」(即「的士」)標誌亮着

計程錶操作

的士一經租賃,其司機應:

  • 把的士計程錶的指示器(或稱「旗」)移到進行計算的位置
  • 在終止租賃時,立即把的士計程錶的指示器(或稱「旗」)放回停止計算的位置

租用開始時間

開始租用的士的時間,以下列兩項中較早者為準:

  1. 由啟程的時候起計算;或
  2. 由指定的時間及地點以供租用人使用的時候起計算

必須展示資料

在的士可供出租期間,司機須讓的士上的乘客可以清楚看到以下的資料:

  1. 收費表
    中英對照之的士服務收費表,收費表的設計、構造及在的士內的擺放位置須符合署長的規定

  2. 登記號碼
    該車輛的登記號碼

  3. 的士司機證
    套入托架內之的士司機證

的士司機證標準

(i) 的士司機證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 (a) 尺寸、設計、形式及構造,以及就在的士內擺放位置,全部符合署長的規定
  • (b) 標明「TAXI DRIVER IDENTITY PLATE」及「的士司機證
  • (c) 顯示司機的英文全名及中文名(如適用),姓名須與司機之身份證所示者相同
  • (d) 附有司機的照片

(ii) 的士司機證托架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 (a) 尺寸、設計、形式及構造,以及就在的士內擺放位置,全部符合署長的規定
  • (b) 顯示該部的士的車輛登記號碼

過海的士站特別規則

在過海的士站停車候客之的士司機,可拒絕接載非經由 海底隧道東區海底隧道西區海底隧道 而到達目的地的乘客。


六、的士收費 💰

關於的士收費的詳細資料,請參閱 附錄丙

📊 收費計算
附錄丙中各項收費的計算辦法均以憲報最新公布為準,其中刊載的收費只為本簡介付印時的最新數字,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七、出租車輛 📝

出租協議

的士的註冊車主可以出租形式將車輛租予任何人,並自行與租用人達成任何協議。

文件要求

車輛出租前,其註冊車主及租用人應先填寫及簽署一式兩份、具備下列各項資料的文件:

  1. 租賃收費
    租賃之收費或所採用之收費標準

  2. 保險詳情
    有關該車輛的第三者意外保險之詳情

  3. 駕駛人員資料
    獲准在出租期間駕駛該車輛的各人士姓名、地址,以及其駕駛執照號碼

文件保存

註冊車主:

  • 保存其中一份文件
  • 自該車輛出租起的三個月內,車主在警務人員要求下應出示該文件

租用人:

  • 保存該文件的另一份
  • 在車輛出租的期間內,租用人在警務人員要求下亦應出示該文件

駕駛資格

獲准駕駛該車輛的人士,必須持有:

  • 有效之的士駕駛執照
  • 的士司機證

八、運載貨物 📦

基本規則

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

個人手提行李限制

個人手提行李,不得包括以下兩類:

  1. 危險或厭惡性質的貨物
  2. 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

免費運載標準

一般來說,擺放在乘客車廂內的輕便個人手提行李,如果每件的長、闊、高總和不超過 140厘米,可獲免費運載。

行李附加費

的士司機可就每件擺放在車尾行李廂內的行李,不論大小,向乘客收取行李附加費。

傷殘人士特別規定

的士乘客如屬傷殘人士,他所攜帶的任何輪椅、拐杖或用作輔助行動的其他物件,不論大小及擺放位置,均可獲免費運載。


九、運載動物雀鳥 🐕🐦

的士運載動物或雀鳥的附帶條件,由的士司機酌情決定。

⚠️ 責任與賠償
獲准攜帶任何動物或雀鳥上車的人士,應對車輛遭受由其動物或雀鳥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並給予賠償。


十、失物 🔍

拾獲他人物件

任何人如在的士內拾獲他人偶然留下的物件,應把物件保持原狀並立即交給司機。

司機檢查責任

的士司機在完成每一次行程或租賃時,應小心檢查車輛,以確定有否失物遺留在車內。

失物處理程序

司機如拾獲他人遺留於車內的物件,須:

  1. 保持原狀
    保持該物件在拾獲時的原狀

  2. 送交警署
    6小時內 送交警署

  3. 詳述經過
    須據實說明拾得該財物的經過詳情

物主認領

若物主及早認領,並能提出令人相信其為物主的證據,的士司機應立刻物歸原主,而無須送交警署。


十一、安全帶 🔒

如的士司機工作時,遇上拒絕或沒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佩帶安全帶的乘客,司機可拒絕租賃或駕駛車輛。

乘客責任

該乘客則須:

  1. 應要求下車
    應的士司機、獲授權人士或警務人員的要求下車

  2. 支付車資
    支付的士計程錶上記錄的法定車資


十二、的士司機的操守 👨‍💼

不得拒絕或忽略的行為

的士司機如無合理的原因,不得:

  1. 拒絕租賃
    在租用人以明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乘搭意圖後,仍故意拒絕或忽略租用人的租賃要求

  2. 拒絕前往指定地點
    拒絕或忽略將的士駛往任何由租用人指明的地點

  3. 拒絕運載乘客
    在乘客數目沒有超過其的士牌照所規定的限額時,仍拒絕或忽略運載租用人要求運載的乘客

  4. 不採用最直接路線
    在接受租賃駛往指明的目的地時,沒有採用最直接可行的路線

  5. 容許他人登車
    在其的士被租用後,沒有得到租用人的同意而容許其他人士登上該的士

工作時的行為規範

的士司機在工作時:

  1. 不得招引
    不得使用任何方法去招引或試圖招引他人使用車輛

  2. 保持整潔
    必須確保車輛及個人整潔

  3. 提供正確資訊
    不得欺騙或拒絕向乘客提供有關前往任何地點的適當車費及路線資料

  4. 備有足夠輔幣
    在任何時候應備有足夠輔幣,其數值不得少於:

    • (i) $10面額 鈔票或 $2或以上面額 硬幣達 $90
    • (ii) $1或以下面額 硬幣達 $10
  5. 確保乘客安全
    應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乘客在車內及上落時皆安全

  6. 不得延誤
    不得無理延誤行程

  7. 車廂內禁煙
    在車廂內時不得吸煙

  8. 避免聚集
    不得與其他司機結聚或聚集,以致對公眾人士造成滋擾

  9. 及時駛離
    上落乘客後應立即將車駛離,避免阻及後至車輛,引起交通阻塞

  10. 配合執法
    若警務人員、交通督導員或任何經警務處處長授權的人士提出要求時,須提供:

    • 姓名及地址
    • 僱用他的主持人或車主的姓名、地址及詳情
    • 對任何有權檢查該車輛的人,須盡量協助提供資料

📚 相關資料
如需查看詳細收費標準、收據格式規格等資料,請參閱相關附錄。

⚖️ 法例更新
本文件內容以最新法例為準,如有變動請以運輸署公布為準。